中山大学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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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1、 确保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及国家重点单位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对来自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毕业生,只要当地需要,本人愿意,应给予积极支持。

  2、国家对于到基层就业毕业生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奖励,对于在西部地区、艰苦偏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可以免还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

  3、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可以提前实行转正定级,且高定一到两档工资标准。学校另行制定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工作的具体规定。

  4、尽力保证广东省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二个山区市对我校毕业生的需求。到广东省十六个贫困县(陆河、清新、连山、连南、阳山、乳源、新丰、揭西、连平、和平、东源、龙川、紫金、大埔、丰顺、五华)工作的非该类生源地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5、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原则上不再将其列入就业方案,不发放就业协议书。如本人因特殊原因放弃就读本校研究生资格,须在5月10日前由院系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就读手续。鉴于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录取工作时间方面的要求,学校不再受理5月10日后提出放弃免试入读研究生资格的申请。如放弃就读外校的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原则上应于5月10日前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或医教处审核,方可办理不就读手续,放弃就读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凭研究生院和教务部门的有关手续报就业指导中心审批,方可列入就业方案。报考硕士或有意向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凡联系用人单位的,应将有关可预见的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否则,毕业生因录取为硕士生或者出国留学而与用人单位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违约责任。生源地为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如选择在中国内地就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无须签定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凭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到用人单位报到。

  6、 因各种原因结业的本科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区就业。在5月31日前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予以列入就业方案,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等字样,若用人单位因此不予接受,则由学校重新将该生的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7、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需签订由学校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落实就业的重要凭证,具有约束力,毕业生及签约者诸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如果用人单位已在协议书上做出了明确的接收意见表示,而毕业生不在10日内到就业指导中心进行鉴证的,就业指导中心将不受理日后的暂缓就业、违约等申请。

  8、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及时交学院学生科审核、签字和登记,再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签订就业协议的手续完善后,学校在毕业生离校时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9、毕业生应对本人的协议书谨慎保管;丢失协议书的,原则上不予补发 。互相借用、复印、涂改、伪造、变造的协议书无效。协议书毁坏的,应凭原件和书面申请到学生科签署意见然后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换取新协议书。因特殊原因不慎丢失协议书的,应由本人向学生科提交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料,经学生科审核后上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补发,学校就业在就业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答复。补发的协议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10、毕业生应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的变动,不得单方面违约。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签约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向关手续:

(1)向学院提出有特殊原因、充分理由的违约意向申请报告,学院经过实质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批准:(2)得到学院批准后,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并领取《中山大学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手续申请表〉,方可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协议的手续(3)完善上述手续后,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并交回原已签署的协议书一式三份;(4)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5)领取新的协议书,办理新的签约手续。前款所谓的“特殊原因、充分理由”是指国家和学校鼓励的流向、升学深造、出国等情形。

  11、对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后的违约申请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非因特殊原因和充分理由,原则上不批准违约申请。如属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违约,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在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后,为毕业生发放新协议书。

  12、毕业生应按协议书列明的条款履行各项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违约的,应及时求助学校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在通常情况下,根据社会诚信原则,毕业应于用人单位在协议书签字盖章后及时到所在院系进行登记及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鉴定。未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进行登记和签证,学校将不受理其日后可能因个人特殊缘故提出的暂缓就业申请和违约申请 。

  13、学校在4月20日前制定初步就业方案,5月20日前核定上报就业方案。在5月20日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不能保证为其在6月底前办好就业报到证。

  14、2006年6月1日至6月5日为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时间,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有就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6月5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与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期限为二年。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和党团关系保留在学校,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保管。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应向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就业意向或将来的灵活就业单位的书面说明,协议已经交给用人单位等待签约的,应有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收取就业协议书证明函》。毕业生应及时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过期不予补办。

  15、《暂缓就业协议书》是证明毕业生暂缓就业的依据,毕业生应当注意保管并按协议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协议到期时,毕业生应在10日内自行到学校和有关部门办理户口、档案迁出手续。若逾期不办理又不与学校联系,由此产生的后国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16、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会,获取用人单位信息以及学校提供的其他就业服务。一旦落实了就业单位,应及时到学校和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户口、档案迁出手续。

  17、暂缓就业毕业生在二年期限内,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部门开具有关身份、报考研究生、专升本、报考公务员证明。在暂缓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因生育、出国等需要开具证明的,应由毕业生提供到学校办理将户口、档案迁至生源地的相关手续,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学校不为毕业生开具不属于就业手续范围的、与升学无关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18、学校不受理结业和肄业学生的暂缓就业和保留户口、档案的申请。

  19、就业方案上报并进入派遣程序后,毕业生不宜申请改变就业方案。6月1日后,毕业生提出违约申请,学校不予受理;6月10日后,在已落实就业单位、升学、出国、回生源地等四个去向之间调整的,学校不予办理。

  20、因准备出国或去港、澳、台而不参加学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上述情况的毕业生应主动与生源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机构联系,并向学校提供由该人才机构出具的调档函,以便学校为其办理转档手续。已出国或已去港、澳、台的毕业生及已将就业方案列为出国但毕业后未能出国的毕业生,提出办理就业报道手续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因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原因不参加学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可根据其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或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1、毕业前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应回家休息,并可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满两年仍未痊愈或已痊愈但未能落实就业单位者,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22、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毕业生不宜接受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退回学校的做法,毕业生也不应要求用人单位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学校。

  23、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个人的原因请求用人单位和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户口、档案退回学校的,学校不予接收且不做任何就业调整改派。如果毕业生已经由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转回学校的,学校将户口、档案直接转回生源所在地。

  24、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使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用人单位的纪律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校不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应到当地有关部门请求解决有关就业的问题。

  25、除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和校内升学的毕业生外,其他去向的毕业生包括暂缓就业、出国、校外升学、自主创业、回生源地二次就业的毕业生,均须在2006年6月1日至6月5日期间提出相应的申请并进行登记。对自己的趋向不做任何表示的,视为同意学校将其就业方案列回生源地。已办理违约手续,但在6月5日前不能完善就业协议的,应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26、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迁往地以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户口迁移方案为依据。户口迁往地应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相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27、毕业生的档案交寄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为依据。因特殊原因需将暂时保管在学校的,应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书面意见。6月20日至7月10日为就业派遣、整理毕业生个人档案的时间,在这期间不办理档案交寄方案的变更手续。

  28、毕业时未落实离校之后的去向又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应当进行待就业统计登记。

  29、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1)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参加校院内外的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会时,应当维护学校及个人的声誉和 形象。在择业过程中,因毕业生违约、违法、违规和不道德等行为引起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2)毕业生有一下情形的,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无正当理由不向就业单位报到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报到后,因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3)毕业生涂改、伪造、变造就业协议书或者为获取新的空白协议书而谎报丢失协议书的,毕业生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